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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竹光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 $t('FEZ001') }} VAKGI116

{{ $t('FEZ002') }} 教務處|

一、查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該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於91年及105年曾二度修正,據其立法理由略以,因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爰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且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1歲,修正為未滿2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60分鐘。
二、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是以原人事局相關函釋(如附件)與上開規定未符,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 $t('FEZ003') }} 2018-05-14

{{ $t('FEZ014') }}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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