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立竹光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

{{ $t('FEZ001') }} VAKGI116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法務部107年12月17日法授廉利字第1070009841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三、前述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係指每筆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 $t('FEZ003') }} 2018-12-26

{{ $t('FEZ014') }} 2019-01-06|

{{ $t('FEZ005') }}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