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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通報
106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請
一、慰問金標準:
10年:4,000元;20年:6,000元;30年:8,000元;40年:10,000元。
二、申請條件:在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中斷者,從中斷結束後再任日起算。
三、年資計算方式:
96年8月1日〜31日到職者至106年7月31日止,服務滿10年;86年8月1日〜31日到職者至106年7月31日止,服務滿20年,以此類推。
四、經清查本校106年無符合獎勵資格者,為避免遺漏,請資格符合上開規定同仁,於106年1月16日下班前洽詢人事室。
五、相關規定請參考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擇要簡述規定如下:
※下列情形年資依規扣除,但任教前後年資可併計:
1.留職停薪
2.請事、病假合計超過28天,而考列四條三款
3.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下列情形年資依規可併計(不須扣除):
1.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期間,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之年資。
2.任教期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義務役兵役。
3.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28天,而考列四條三款
4.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之年資。
5.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但當時須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核薪有案。
6.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年資連續者。
7.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占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年資。
8.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下列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1.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
2.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3.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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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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