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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竹光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

{{ $t('FEZ001') }} VAKGI116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7日;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任職未滿1年(按:即1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
 



{{ $t('FEZ003') }} 2018-11-22

{{ $t('FEZ014') }}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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