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VAKGI116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及法務部107年12月11日法廉字第10705012750號函辦理。
二、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將於107年12月13日正式施行,因本次修法幅度甚大,法務部設計以下三種表格供各機關運用,詳細說明如下: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部: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遇有本法第14條所列補助或交易行為時,應填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主動檢附於補助申請或交易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業管單位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並主動公開供公眾線上查詢。
3、建請各機關將前揭「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補助或交易行為相關文件內,並加強宣導,以避免本法規範對象不慎違反規定。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部份:
1、公職人員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並自行填寫前開表格檢附於相關案件中。
2、建請各機關加強向同仁宣導遇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依法辦理,以避免本法規範對象不慎違反規定。
(三)「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部份: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依本法第7條規定,自行填寫前開表格向機關申請迴避。
三、各機關或單位如遇有前開填表情事,請於填表後一周內影送各機關政風單位備查。
四、旨揭表格之電子檔可於本府政風處網站/法令宣導/廉政宣導項下下載運用。
{{ $t('FEZ003') }}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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