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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竹光國民中學

人事研習相關公告

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如有「符合資格」且欲申請之同仁,請於111年5月9日(一)下班前聯繫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5月3日府人給字第1110071211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三、綜上,如有於111年6月30日前已符合支領月退休金資格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申請專案退休。
四、如有符合退休資格且欲提出申請之同仁,惠請於111年5月9日前聯繫人事室辦理後續事宜。



{{ $t('FEZ003') }}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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