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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竹光國民中學

人事研習相關公告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及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

{{ $t('FEZ002') }} 人事室|

本次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 及 其施行細則 規定 將陪產假更名為 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由五日增 為七日 及 明定 陪產檢 之 請 假 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 ,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 等 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 ,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參酌 性工法第十 五 條 第三項 及第二十一條 規定,明定 教師 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 診斷書。(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 八條)



{{ $t('FEZ003') }}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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