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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竹光國民中學

人事研習相關公告

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 $t('FEZ002') }} 人事室|

一、 依據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二、 銓敘部以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周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公務人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三、 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 $t('FEZ003') }}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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