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本案依業務性質由各處室主管為校內受理單位(依本函說明二,指定受理揭弊單位可複數)
說明:
主旨: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今(114)年7月22日施行,請貴機關依說明二、三所列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附件1)。
二、為落實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請貴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指定受理揭弊單位: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 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
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請各機關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同仁知悉。
(二)落實揭弊通知作業: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
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四)執行成效統計作業:為瞭解本法執行成效,爰建立統計作業機制,請於每年5月25日及11月25日定期填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附件2)函送本府彙
整。
三、各機關(構)於指定受理揭弊人員後,請填列「新竹市政府及各級所屬機關學校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聯繫窗口」(附件3),並於114年8月20日前回傳至承辦人信箱。
四、法務部廉政署網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項下,置 有本法相關資訊及宣導媒材,供各界參考運用。
依據新竹市政府114年8月8日府政查字第114012892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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